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6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11-25  来源:出国赴港澳管理处 打印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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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政外提字〔20193

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第0369号提案的答复

方一鸣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宽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审批流程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编制年度出访计划问题

(一)编制年度计划是中央的明确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以下简称中央17号文)要求:要科学制订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年度计划由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管理,并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个案报批时说明理由。

(二)年度计划由派人单位负责管理

省属高校处以下人员年度出国计划由各高校制定并负责管理,只向省教育厅和省外办报备,无需省教育厅和省外办审批;副厅级以上人员因公出国计划由各高校报省教育厅统筹后报省外办审核备案。在制定担任校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计划时,应统筹考虑专业研究与行政领导工作时间上的合理安排。

计划外项目,只需在报批时说明理由即可。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任务由单位审核把关,能否出国主要由单位决定。

在我省两办《关于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的实施细则》(冀办字【2016】49号,以下简称49号)中强化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主体责任对于教学科研人员出国任务,由学校对其出国学术交流合作的学术性、必要性、保密性,团组人员构成、日程安排的合理性以及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省外办尊重学校对出国团组任务的审核意见。审批部门主要是根据当前国家总体外交、对外交往要求和出访人员是否符合中央17号文,对教学科研人员和所执行的任务进行审批把关。(49号文详见 "政策法规" 栏)

省外办积极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经调研,各重要专业年会和学术会议,都是在上一届就确定了下届开会时间和地点,因此,教学科研人员可以先将此类出国列入年度计划,如不被录取,计划取消即可。

二、关于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繁多、程序复杂、时间过长问题

(一)中央对因公出国团组的要求

因公出国审批工作本身就是一项政策性很强、规定具体明确且非常严肃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后,从中央到地方又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因公出访活动。同时,中央将因公出国经费列入三公经费进行治理,从因公出国任务审核审批、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和因公出国经费审批管理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规定,既具体又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强化 "四个意识" ,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看齐,坚决执行党中央的各项政策规定。

在中央17号文下发之前,对教学科研人员和党政人员因公出国没有实行区别管理。为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中央于2016年5月及时下发了17号文,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经费预算管理、持因私护照等进行了明确的区别管理,并要求各级优化审批程序,提高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对年度计划的制定管理、任务和人员的审批、监督和追责等进一步予以明确。但是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批权限、程序和各项要求基本同前,仍执行现有相关规定。

(二)我省文件出台和执行情况

2016年5月,中央17号文下发后,省外办多次到大学调研,结合实际需求,于当年7月以省两办名义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等5部门《关于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区别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办字【2016】49号),受到科研院所和教学科研人员的普遍好评。在49号文中,对科研单位和各级外事部门提出要求:

科研院所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核制度,包括年度计划制订和管理、校内报批审核程序和时限要求学术性评估和公示制度行前保密及安全教育制度经费使用及核销制度护照收缴保存制度出国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使用制度等。

强化服务保障。各级外事部门要加强服务,突出保障。外事任务审批和因公护照办理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紧急情况,特事特办,当日或第二日办结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主管部门也要简化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对审核时限作出明确规定。

2016年49号文的下发,大力推动了我省教育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2016年教育科研人员出访813人次,当年成倍增长;2017年1404人次,同比上升88%;2018年1606人次,同比增14.4%。

(三) 我省对简化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团组程序的做法

切实保证教学科研人员走得顺畅,省外办开展多种方式工作调研,积极与省教育厅等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简化高校因公出访审核审批程序。省属高校副职因公出访不再事先向分管省领导请假;校领导(副市厅级)以专家学者身份出访开展教学科研任务不再报省政府审批,调整为直报省外办审批;校级领导以外的教职人员不再经省教育厅审核和备案,以表格形式直报省外办审批。这些做法为高等院校开展国际科研交流节约了时间,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帮助。

(四)省外办时限承诺。省外办对外公开承诺,在出访团组材料齐全的情况下,承诺出访任务审批和证照办理一般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紧急情况,开辟 "绿色通道" ,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文件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单位内部审核审批程序繁杂、时间长。 出国分任务审批、经费先行审核、人员审核备案几项手续,后两项由派人单位自行审核审批。

    据了解,出国人员审批时间长,手续繁琐主要发生在出访人员本单位和本系统,内部审核审批环节过多。比如某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要经本部门领导、财务处、科研处、纪委、国际处、保密办、党政办、分管业务领导和分管外事领导审批,最后校长、书记审批。10余个环节,如某一环节领导不在,别的领导不敢代签,只有死等。

    根据外交部要求,因公出国应由专人办理,以便规范管理、快捷报批。考虑到每所学校的工作量,我们曾建议学校内部的每个学院也可安排专人负责,方便出访人员办理各项手续。可现实工作中,一些学校专办人员不负责任,没有担负起专办员的责任,由老师自行办理各类手续,这就导致办事人员不熟悉业务流程而多跑冤枉路。

(二)一些基层单位对文件规定理解不透。基层外事、教育、科技等部门人员对政策规定不熟悉,在内部审核中存在推诿、扯皮、不敢批等现象。针对这些问题,作为全省外事主管部门,省外办今后一是要继续加大宣讲力度,让中央优惠政策惠及每一名科技人员;二是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让各级外事人员(尤其是专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中央规定,为科研人员服好务;三是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建章立制、简化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和明确并严格执行内部办结时限等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为教学科研人员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32所省属高校内部审批时限调研情况。去年8月,我办在省教育厅的大力配合下,专门组织人员,分赴32所省属院校,历时近3个月,对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879批1877人次因公出访团组的审核、审批情况及办理环节核实调查,并进行了统计分析。据统计,32所高校1877人次因公出国访问团组,办理校内因公出访手续,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占17.4%,6至10个工作日完成的占27%,11个工作日以上的占55%,其中6所高校一多半团组校内手续均超过10个工件日。(详见省外办、省教育厅《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办理程序和周期调查情况的通报》)

四、关于适当放宽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审批流程建议的答复

(一)省外办将按照中央要求,本着务实、高效、突出重点、服务发展的原则把好审核审批关。目前,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并未实行总量限制,而是按需派出。

(二)对于教学科研人员临时性出访,省外办积极支持,尊重派出单位意见。如系计划外项目,只需在报批时予以说明即可。

(三)对 "双肩挑" 学校领导干部(市厅级),如以教学科研人员身份出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省外办将参照中央对省部级专家学者出国执行学术任务的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由报省政府审批简化为省外办直接审批。

各审批单位因公出国审批权限,是由国务院在授权文件中明确界定的,任何一级审批单位没有下放或委托审批的权力。我们也在积极向外交部建议,争取给不在省会城市的河北重点高校授予一定的外事审批权,外交部答复:目前,国务院只给部属高校授予一定的外事审批权,今年,外交部准备向国务院提出给部分 "双一流" 高校授予一定的外事审批权。

(四)关于提案建议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申请人凭因私护照出国" ,49号文已经考虑到此类问题,明确规定: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对持何种类护照出国并不是问题,因公和因私护照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关键是看如何方便。对持有出访国的绿卡、普通护照(因私护照)有出访国有效签证、用因私护照办理了国际会议注册等情况都可以申请持普通护照出访。

(五)关于提案建议 "不把国外邀请函作为审批的必要内容" ,中央要求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邀请函是审批材料中的必要内容,是出访请示件中必备部分。建议各派人单位可以在正式报学校主管领导之前,校内办理各项内部手续时,简化材料和程序以节省大量时间。

    今后,我办将加大宣传力度,让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因公出访优惠政策惠及每一位教学科研人员;进一步加强培训,让各级外事人员(尤其是外事专办人员)正确理解并掌握中央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为教学科研人员服好务;强化监督检查,督导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章立制、简化内部审核审批程序,确定并严格执行内部办结时限,切实为教学科研人员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9年418

领导签发:叶长青

联系人及电话:王春霞  87807359  13932125702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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