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加证明书受理范围
根据外交部的授权,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省内公证、贸促、海关等机构出具的送往《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使用的涉外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
二、申办程序
1.办理符合要求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
2.将送往《公约》缔约国使用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原件和其他申办材料送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附加证明书。
3.附加证明书办理完成后,申办人到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事服务大厅认证窗口自取,或按约定方式寄送申办人(邮费默认到付)。
三、申办方式
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之一申办均可。
1.将申办材料送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外事服务大厅认证窗口办理。
2.通过访问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官网或公众号,在河北省领事认证业务系统填报申办信息,并将申办材料寄送到河北省国际交流外事中心认证科。
3.在办理完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后,委托开展涉外公证与认证联办业务的公证处,和开展涉外商事证明文书与认证联办业务的贸促会出证机构代办附加证明书。
四、申办材料
申办附加证明书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中国公民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华侨且不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应提交护照信息页复印件。如为港澳台居民,应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等证件复印件。
外国公民应提交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信息页复印件。
如替他人代办附加证明书的,除证书申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同时提交代办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办附加证明书的有效文书原件。
3.如申请人为公司等单位,应提交单位介绍信原件。
4.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外国公民办理收养中国儿童的公证书的附加证明书,除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外,还应提交驻华外交或领事机构照会原件及《收养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办理附加证明书所需时间
种类 | 办理时间 |
平件 | 受理文书后第4个工作日完成(窗口发件或寄出) |
急件 | 受理文书后第2个工作日完成(窗口发件或寄出) |
六、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种类 | 申办附加证明书费用(单位:元/人民币) | |
平件 | 民事类文书:50元/份 | 商事类文书:100元/份 |
急件 | 每份加收50元加急费 |
完成申报,收到河北省国际交流外事中心发送的缴费短信后,请将办证费用汇至指定账户。
银行账户名称:河北省财政厅
开户行:中国银行河北分行
账号:100923436165。
请注意:汇款时请务必在附言中注明证书申请人姓名和预算编码:438005。
注:1.附加证明书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规定中的领事认证收费标准执行。
2.以上为每份公证内容的收费标准,一本公证书多内容的按内容数加倍收费。
3.办证时应支付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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