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交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因公护照签发和管理工作推行 "同步办照" 和 "照随人走" 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在有关单位间推行 "照随人走" 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 "同步办照"
(一)护照申办与任务审批同步
1.派出单位按照外事审批程序上报因公出访请示件,在具有相应外事审批权单位的具体承办部门受理后,护照申办单位即可启动护照申办程序,系统自动将报批团组的有关信息传至护照签发机关。
2.护照申办单位可网传申办护照材料扫描件,护照签发机关受理后的团组,可下载打印《护照受理通知单》;在护照签发机关发放护照或将护照转省外事服务中心申办签证前,将申办材料原件送达省外办即可。
3.护照签发机关对报批团组的有关信息和网传的护照申办材料审核审批后,即可按程序先行制作护照。
(二)依据任务批件签发护照
护照签发机关签发护照前须先核验任务批件。不审批不发照,一批准即发照。如发现与任务批件不符的事项,要及时与有关单位沟通,必要时,请其出具书面材料,核准无误后签发。
1.需在我省申办签证的护照签发。护照申办单位须提交《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原件(省外办审核审批的团组无须提交),护照签发机关核准无误后将护照转至省外事服务中心。
2.不在我省申办签证和免办签证的护照签发。护照申办单位
须提交《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或《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原件(省外办审核审批的团组无须提交)、《护照受理通知单》,护照签发机关核准无误后发放护照。
(三)其他事项
1.中央驻冀机构的出访团组,实行同步办照须提交上报总部的相关文件。
2.申办港澳通行证参照本办法实行同步办证。
二、关于 "照随人走"
(一)我省因公护照保管机关
1.省外办负责保管本省人员的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不含以下单位保管的因公护照)。
2.秦皇岛市外办负责保管本市人员的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
3.省外办授权的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北航空有限公司分别负责保管本企业人员(除领导班子和外事主管人员以外)的公务普通护照。
本文所称 "迁出单位" 是指持照人工作调动前的护照保管机关, "迁入单位" 是指持照人工作调动后的护照保管机关。
(二)省内因公护照保管机关间的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迁移
1.先由持照人调入的单位向迁入单位(即相应的护照保管机关)报送《关于申请因公护照迁移的函》(见附件1)。
2.迁入单位提前与迁出单位沟通了解持照人护照信息,并对持照人工作调动后是否符合继续持用护照的条件进行审核(如迁入单位为企业,须上报省外办审核)。
3.如持照人工作调动后符合继续持用原护照的条件,则由迁入单位致函(见附件2)迁出单位,商请迁移护照;如迁入单位为企业,函中须注明: "经省外办审核同意" 字样。
4.迁出单位将需迁移的护照实体本及迁出护照的公函(见附件3)通过安全、可靠的方式交至迁入单位。
5.迁入单位和迁出单位分别在《河北省因公出访审批、护照、签证系统》中做好护照迁移信息的登记,迁入单位将迁移的护照实体本入库。
6.迁入单位将迁移结果向省外办备案。
7.如持照人工作调动后不符合继续持用护照条件,则由迁入单位致函(见附件4)迁出单位,请其按规定办理护照注销手续;如迁入单位为企业,函中须注明: "经省外办审核同意" 字样。
(三)我省与外省(市、自治区)及中央部门间的因公护照迁移
1.外交护照迁移
省外办负责按照外交部有关外交护照迁移的规定,办理我省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部门间外交护照的迁移事宜,省外事服务中心负责到外交部领事司领取迁移的外交护照实体本或《外交护照迁移记录单》。
2.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迁移
⑴我省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部门间的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的迁移事宜,由省外办或秦皇岛市外办按照外交部有关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迁移的规定分别负责对外办理。
⑵如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门的人员调入我省,先由持照人调入的单位向迁入单位(即相应的护照保管机关)报送《关于申请因公护照迁移的函》。
⑶如迁入单位或迁出单位为企业,护照迁移事项须由企业报经省外办统一对外办理。省外办与企业在《河北省因公出访审批、护照、签证系统》中做好护照迁移信息的登记,企业将迁移的护照实体本入库,并由企业将迁移结果向省外办备案。
(四)其他事项
1.因公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可不迁移并按规定直接办理护照注销手续。
2.办理因公护照迁移手续时,将持照人有效外国签证的过期护照及APEC商务旅行卡一并迁移。
3.我省派出或来我省挂职、借调的人员(未迁组织人事关系),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关于申请因公护照迁移的函》式样
2.《关于商请迁入XXX同志因公护照的函》式样
3.《关于迁出因公护照的函》式样
4.《关于商请办理XXX同志因公护照注销手续的函》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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