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长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申办管理工作,切实服从服务国家 "走出去" 战略,根据外交部《关于印发<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管理办法>的通知》(外发〔2018〕6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领函〔2019〕133号)要求,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深入推进 "放管服" 改革,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改进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实现旅行卡惠及面更广,申办途径更加便捷,审发时间进一步缩短的目标,充分释放旅行卡在服务企业人员 "走出去" 方面的政策红利。
第三条 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本地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所作的一项多边签证安排。亚太经合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包括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所有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和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审批其他经济体的旅行卡申请,但为其他经济体持卡人提供签证申请和入出境通关便利。
除中国香港外,其他经济体仅能受理本经济体公民的办卡申请。内地、香港和台湾地区人员往来按照现行人员往来办法处理。
第四条 旅行卡有效期为5年,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凭旅行卡和与旅行卡相关联的有效护照,可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每次入境可在有关经济体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
第二章 旅行卡颁发对象及资质量化标准
第五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参与APEC事务或者从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员、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的国有企业、注册地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境内的非公有制企业有关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
企业范围主要为加工制造、货物贸易进出口、金融、网络科技、教育、物流、旅游、法律、会计以及工程建筑类等企业。
上述人员须持有效中国护照。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申办资质量化标准,结合行业特点分类确定。
企业员工人数: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并结合行业特点合理确定,原则上不少于10人。
上年度纳税情况: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上年度纳税情况应为 "完成依法纳税" 或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含)以上;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与其他经济体业务往来证明:加工制造、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其他企业难以提供进出口额证明的,可提供合同或项目计划书以及申请人过去一年曾获发的其他经济体商务类签证。
入职年限:申请人须在本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
第三章 旅行卡申办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参与APEC事务或者从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员
由申请人所属单位根据外事管理权限,履行因公出国审核审批程序后,由省外办向外交部领事司递交申请。
第八条 国有企业人员
(一)申办程序
各市企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径向市外办递交申请(可邮寄)。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外办出具《关于为XXX公司XXX(等X人)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审核意见》,经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通过 "因公出访审核审批专网" 报省外办。
省属企业人员由申请人所在企业通过 "因公出访审核审批专网" 径向省外办递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所属企业《关于为XXX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请示》(需注明申请人是否持有APEC经济体长期居留及永久居留情况);
《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1份(加盖企业公章);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申请人签名,贴白底照片并提供同底电子版照片);
申请人护照复印件1份;
各单位按照因公出国审批程序,对已持有因公类护照且因工作需要确需办卡人员,可提前启动办卡程序,无需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作为办卡先决条件。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
(一)申办程序
省外办对全省规模大、信誉好的外向型企业,建立直报企业名列(企业 "白名单" ),实行企业直报省外办制度。省外办适时对直报企业名列进行调整,具体可在省外办官网查询。
1.一般企业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人所在企业径向企业注册地市外办递交申请(可邮寄)。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外办出具《关于为XXX公司XXX(等X人)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审核意见》,经负责同志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通过 "因公出访审核审批专网" 报省外办。
2. "白名单" 企业
申请人所在企业径向省外办递交申请(可邮寄),也可参照上述 "一般企业" 申报方式向市外办递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所属企业《关于为XXX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请示》
(加盖企业公章,需注明申请人是否持有APEC经济体长期居留及永久居留情况);
《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1份(加盖企业公章);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申请人签名,贴白底照片并提供同底电子版照片);
申请人剩余有效期1年以上的中国护照复印件1份;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申请人在企业任职证明(如社保记录或企业所有人出资证明等。异地缴纳或代为缴纳社保的,申办企业需提供其他相关佐证并作出书面承诺);
申请人所属企业简介1份(需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含注册资金、员工人数、总资产;上一年度依法纳税情况;近年来企业对外往来交流情况,加工制造、货物贸易进出口类企业说明上年度进出口额);
有效的企业执照复印件1份;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第十条 企业递交办卡申请通过资质审核后,在审核有效期内同一企业人员再递交办卡申请,不需提交申请人所属企业简介、有效的企业执照复印件等企业资质材料。
第十一条 允许企业总部集中为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人员申办旅行卡,需提供股权结构或隶属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企业派驻海外机构的中国籍员工,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经常赴驻在国(地区)以外的其他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在提交驻在国(地区)工作签证、居留许可的基础上,按内地企业员工标准申办。
第十三条 省外办对办卡申请按规定审核后报外交部领事司审核,审核通过分别送各经济体批准后方可制卡。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提前制卡。如申请人拟访经济体经省外办查询已获批,企业可提出提前制卡申请,并注明是否继续提交其他经济体审批。
第十五条 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如申请人与旅行卡关联的护照到期、护照签证页满、护照丢失,或已提前制卡后又获更多经济体批准、旧卡破损需换新卡、丢卡需补卡等情况,申请人所属单位可提出换卡申请,并提供有效护照、旅行卡复印件(卡丢失还需提供挂失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旅行卡由省外办统一向申办单位或人员颁发。需要邮寄领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中要注明邮寄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第四章 旅行卡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旅行卡计划是亚太经合组织一项多边签证互惠安排,具有很强的外交属性,申办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扎实做好旅行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参与APEC事务或者从事旅行卡工作的政府官员及国有企业人员因公申办的旅行卡,参照因公出国证件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凭因公出国任务批件领卡使用,用毕须在规定时间内交还。
第十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要制定旅行卡管理办法报外办备案,并接受外办指导、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条 除经济体明确表示允许持卡人以非商务目的持卡入境外,持卡人不得持卡入境相关经济体从事非商务活动,如探亲、旅游、工作及学习等。持卡人违规用卡,造成不良影响的,外交部有权注销该卡,严禁持卡人再次申办旅行卡,并视情给予所属企业1至5年不得申办旅行卡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旅行卡有效期内,如持卡人离职、工作调动或者身份发生变化,申请人所属企业应提出注销旅行卡申请,并附持卡人护照、APEC商务旅行卡复印件。持卡人如有违规骗领、滥用等情形,一经发现,省外办可向外交部提出申请注销旅行卡。
第二十二条 旅行卡到期后需按程序重新递交办卡申请。
第五章 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二十三条 外交部领事司是中方旅行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中方旅行卡推介、审批、颁发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审批其他经济体旅行卡申请。
第二十四条 省外办负责协调指导全省旅行卡推介、申办、管理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工作中出现较大问题或者失误的单位,将视情调整、暂停或者取消其旅行卡工作资质。
第二十五条 省外办不定期对有关单位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者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将视情给予通报批评、中止或者取消其旅行卡申办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市外办要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助力企业和人员 "走出去" ,服务 "一带一路" 建设的高度认识旅行卡工作,积极稳妥加以推进。主要负责人要树立正确权责意识,定期听取旅行卡工作汇报,检查相关工作具体开展情况,规划工作标准及流程,努力提高旅行卡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相关工作情况须立专卷留存,供检查调阅。
第二十七条 各市外办应当建立完善的旅行卡工作制度,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和流程,保证人手配备,严格遵守对外公布审核时限,不得因出差、休假等为由迟滞旅行卡审核;受理、审批等环节应当由不同人负责,避免 "一条龙" 服务带来廉政风险隐患。相关工作情况须立专卷留存,供检查调阅。
第二十八条 各市外办对申请办卡的非公有制企业坚持 "边受理、边建档" ,对申办企业完成资质审核后,建立企业档案并编号备查。原则上每5年要对已申办企业进行一次资质复审。
第二十九条 各市外办要坚持宣传推介工作常态化,充分利用地方各种平台和渠道,每年至少举办一场专题宣传推介会,不断扩大旅行卡知悉范围。
第三十条 各市外办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合理收取适当服务费,旅行卡申办资质、材料清单、收费标准等,要通过网站、办证大厅等渠道及时对外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 对确有需要、条件不完全符合资质量化标准的企业,相关申请应由外办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签名,有关申请材料及审批手续需留存专卷备查。
第三十二条 旅行卡工作人员须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人为抬高或者降低 "门槛" ,不得要求企业提交规定外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工作中涉及的申请人个人或者其所属企业的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要积极对待旅行卡申办工作,不得片面强调用卡风险;不得将旅行卡作为待遇,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申办人员范围;不得中途截留信息,不及时、全量将旅行卡有关政策向本企业人员传达。
第三十四条 申办企业要强化自身责任,企业法人为主要责任人,要签署责任承诺书向外办报备,就保证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做好旅行卡管理等作出承诺,明确相关责任后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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