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20-12-22  来源:省友协秘书处 打印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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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是河北省全省性人民团体,名称为河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简称 "河北省友协" 。英文译名为HEBEI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FRIENDSHIP WITH FOREIGN COUNTRIES,缩写为 "HBPAFFC" 。

第二条  本会以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贯彻落实习近平外交思想,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民间友好合作,为实现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大业服务,致力于全人类团结进步的事业,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代表河北省人民,发展与世界各国对华友好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友好关系,广交朋友,深交朋友。

第五条  开展民间国际友好交往,通过组织互访和举办各种活动等形式,增进了解,建立信任,发展友谊,推动全省多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第六条  受省政府委托,研究全省国际友好城市发展,协调管理全省友好城市工作。

第七条  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承办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机    构

第九条  河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届任期五年。新一届理事会开始时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届中还可以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选举会长、执行副会长和秘书长;

(二)审议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职责是: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二)负责审议确定下一届理事人选,届中可对理事做个别调整;

(三)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是河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对外友好协会,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对外友好协会的指导。

第四章    理    事

第十四条  本会采取单位理事与个人理事相结合的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可成为本会单位理事,并推荐人选担任理事单位代表。代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理事单位应另行推荐代表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民营企业、文化艺术界人士、社会知名人士等可成为个人理事。海外及港澳名誉理事由有一定影响力的友好人士担任。

第十五条  理事候选人由我省社会各界推荐,省友协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理事应遵守宪法、法律和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对外交往方面的服务,并可向本会提出对外交流合作的意见建议。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理事,常务理事会有权撤销其理事资格。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六章    会    徽

第十八条  本会会徽由赵州桥图案和河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中文全称和英文缩写组成,寓意为搭建中外友谊、合作之桥。经本会授权同意后,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互联网媒体和纪念品上印制,或制成徽章佩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石家庄。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附件:河北省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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